
常見問題
一、熱處理(HT)
1、木質包裝材料應由去皮木材制成,并應根據(jù)特定時間-溫度安排加熱。必須保證木材中心溫度至少達到56oC,持續(xù)30分鐘以上。
2、窯中烘干(KD)、化學加壓浸透(CPI)或其它處理方法只要符合熱處理規(guī)范則可視為熱處理。例如,化學加壓浸透通過利用蒸汽、熱水或干熱,可能符合熱處理規(guī)范。
3、熱處理以HT標記表示。
二、熏蒸處理(MB)
木質包裝材料一般應由溴甲烷熏蒸。溴甲烷處理用MB標記表示。常壓下,對木質包裝材料的較低溴甲烷熏蒸處理。 標準如下:溫 度 劑 量(g/m3) 較低濃度要求(g/m3) 0.5小時 2小時 4小時 16小時 ≥21oC 48 36 24 17 14 ≥16oC 56 42 28 20 17 ≥11oC 64 48 32 22 19 較低溫度不應低于100C,較低熏蒸時間應為16小時。
三、標記
1、下面所示標記證明帶有此標記的木質包裝材料已采用批準的措施。
其中:IPPC——《國際植物保護公約》的英文縮寫;
CN——國際標準化組織(ISO)規(guī)定的中國國家編碼;
000——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企業(yè)的三位數(shù)登記號;
YY——除害處理方法,溴甲烷熏蒸-MB,熱處理-HT;
ZZ——各直屬檢驗檢疫局2位數(shù)代碼(如上海局為31)。
2、標記至少應包括:
·如要求去皮,在批準的措施縮略語表中應添加DB這兩個字母。
·容易辨認
·不可改變性
·較容易看到的地方,較好至少在所證明的物品的兩個相對面。
·應避免使用紅色或桔黃色,因為這些顏色用于危險貨物的標簽。
·再利用、再加工或經修理的木質包裝材料應重新驗證和進行重新標記。這種材料的所有成分均應得到處理。
1、木質包裝材料應由去皮木材制成,并應根據(jù)特定時間-溫度安排加熱。必須保證木材中心溫度至少達到56oC,持續(xù)30分鐘以上。
2、窯中烘干(KD)、化學加壓浸透(CPI)或其它處理方法只要符合熱處理規(guī)范則可視為熱處理。例如,化學加壓浸透通過利用蒸汽、熱水或干熱,可能符合熱處理規(guī)范。
3、熱處理以HT標記表示。
二、熏蒸處理(MB)
木質包裝材料一般應由溴甲烷熏蒸。溴甲烷處理用MB標記表示。常壓下,對木質包裝材料的較低溴甲烷熏蒸處理。 標準如下:溫 度 劑 量(g/m3) 較低濃度要求(g/m3) 0.5小時 2小時 4小時 16小時 ≥21oC 48 36 24 17 14 ≥16oC 56 42 28 20 17 ≥11oC 64 48 32 22 19 較低溫度不應低于100C,較低熏蒸時間應為16小時。
三、標記
1、下面所示標記證明帶有此標記的木質包裝材料已采用批準的措施。
其中:IPPC——《國際植物保護公約》的英文縮寫;
CN——國際標準化組織(ISO)規(guī)定的中國國家編碼;
000——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企業(yè)的三位數(shù)登記號;
YY——除害處理方法,溴甲烷熏蒸-MB,熱處理-HT;
ZZ——各直屬檢驗檢疫局2位數(shù)代碼(如上海局為31)。
2、標記至少應包括:
·如要求去皮,在批準的措施縮略語表中應添加DB這兩個字母。
·容易辨認
·不可改變性
·較容易看到的地方,較好至少在所證明的物品的兩個相對面。
·應避免使用紅色或桔黃色,因為這些顏色用于危險貨物的標簽。
·再利用、再加工或經修理的木質包裝材料應重新驗證和進行重新標記。這種材料的所有成分均應得到處理。